黔建计通[2006]436号
各市(州、地)建设局、城管局、规划局、园林局、房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建设工作管理,逐步实现建设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省建设厅制定了《贵州省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贵州省建设管理办法》
贵州省建设厅
二○○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附件
贵州省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作,提高调查的整体效率,保障资料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和《贵州省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境内从事建设领域相关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生产经营户。
本办法所称建设领域包括城乡规划、城乡建设与管理、工程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及相关的科技、教育事业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管理,包括建设组织管理、建设报表管理、建设资料管理和建设数据发布管理。
第四条 建设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根据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需要,开展调查、分析,提供资料和咨询意见,实行监督。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建设工作。
各市(州、地)建设系统主管部门在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建设工作。
第六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单位)应当设立本系统综合管理职能机构(建设厅计财处负责全省建设综合管理工作)。综合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归口管理本部门工作,拟定本部门调查制度和相应的实施办法;
(二)组织、协调本部门相关专业工作机构完成国家和地方调查任务,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主管部门报送和提供本部门的资料,归口办理调查制度的报批、备案手续;
(三)审核本部门建设资料,开展分析,实行监督;
(四)代表本部门与上级主管部门、同级政府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工作联络;
(五)组织本部门对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负责本部门信息化建设;
第七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综合管理机构负责人,配备专职人员;企事业法人及其它组织内承担职能的部门或机构,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单位)和企事业法人及其它组织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保证机构和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第八条 建设实行综合归口管理与分专业实施的工作方式。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建设综合管理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建设综合归口管理工作。各部门的相关内设机构,均要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完成本专业的工作。
第九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单位)和企事业法人及其它组织应当加强对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工作责任制,在工作经费、人员安排、工作条件等方面予以保障。
第十条 各级建设系统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准确、及时完成国家、部门及地方任务,如实提供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并保守国家秘密。
第十一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调查制度。制定建设调查制度,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建设调查制度由本部门综合管理机构会同有关专业工作机构组织制定,并送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主管部门备案;
(二)制定到本系统外的建设调查制度,应当报同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三)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机构批准或备案的建设报表,必须在报表右上角标明制表机关、表号、批准或备案机关、批准文号,左下角标明填表截止期限。
第十二条 建设系统数据需对外公布的,由各级建设系统主管部门(单位)综合管理机构审核、部门负责人同意后,以部门(单位)名义对外公布,不得以内设机构的名义公布数据。
第十三条 对机构和人员依法提供的数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或强行要求修改。如果发现数据计算或来源有错误,应责成机构或人员核实纠正。对擅自强行要求修改的,机构和人员应予以抵制,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经检查发现不真实的数据,报送单位必须及时予以纠正,并提供相应的台帐、原始记录及相关资料证实纠正数据的真实性。
第十四条 各部门、单位、个人在使用建设行业数据时,必须以建设部门正式公布的建设公报、年报、季报(半年报、年报快报)和月报为准,如口径和数据有出入,须与发布单位协商。
第十五条 建设系统各级主管部门综合机构,统一管理本部门的建设资料,本部门内设机构必须向综合机构提供各项业务数据,并加强对资料的管理,建立健全建设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档案。
第十六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均要把建设工作纳入本部门(单位)的目标考核管理范围,并制定奖惩制度。对不按时完成任务,不执行本规定的,给予通报批评。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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