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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试点填报城乡建设报表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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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辽宁、黑龙江、江苏、安徽、浙江、山东、河南、湖南、广东省和宁夏自治区建设厅:
按照全国建设信息工作会议的要求,为全面反映我国城乡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面貌,充分发挥城乡建
设信息在指导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我部对现行的城市(县城)建设报表制度和村镇建设
报表制度进行了修订,现已形成《城乡建设报表制度》(下称“报表制度”)。为检验“报表制度”
的可行性,做好新旧报表制度的衔接,经研究决定,分别在有关省、自治区选择一个辖县的城市进行试点填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内容:“报表制度”所涵盖的内容与现行的报表内容基本相同,包括城乡规划、人口与建设用地、市政公用各行业(供水与节水、公共交通、燃气、集中供热、市政工程、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的设施及其维护
和建设,村镇房屋建筑等方面。
二、范围及口径:“报表制度”的执行范围为设市城市和县。设市城市包括市辖区范围内的所有城区、市辖建制镇和乡;县包括县城及县域范围内的所有建制镇和乡。“报表制度”的口径为全社会,即所有投资建设或经营管理上述市政公用设施的单位和有关行业管理的单位,均需按照“报表制度”的要求填报报表。
填报的具体要求见附件
三、“报表制度”由两部分组成,一是由城市的城区及县城执行的城区(县城)表,二是由建制镇(乡)及村庄执行的村镇表;每个部分均设置了综合表和基层表。其中,城区(县城)表由市(县)从事上述行业管理或
设施建设、维护与管理的单位填报;村镇表由镇(乡)政府的村镇建设人员填报。综合报表由县、市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汇总完成。
四、关于“报表制度”的实施
城乡建设报表制度的内容涉及到城市建设和村镇建设,为保证报表的质量,报表填报工作宜与业务管理工作结合起来。从目前的体制看,地方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仍应维持现有的城市与村镇分工,但应做好城
乡报表数据的衔接。
各试点市(县)可将此次试填的汇总数据与已上报的2005年城建年报、村镇年报数据进行对比分析,探寻新旧报表数据的衔接办法。
五、数据报送:本次填报试点,要求填报2005年的数据,同时报送基层表和综合汇总表。数据通过计算机处理(填报和汇总软件另发)。市(县)综合汇总单位, 应按规定的表式和要求将本辖区内的资料全部汇总上报。各
市(县)的资料同时上报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部。报建设部的时间为2006年8月20日前。
数据接收地址:建设部综合财务司郭巧洪、黄海群。电子信箱:guoqh@mail.cin.gov.cn或huanghq@mail.cin.gov.cn。
本次“报表制度”试点填报工作意义重大,其填报的效果将作为我部下步完善城乡建设报表制度的重要参考依据。为做好填报工作,我部于2006年7月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了专门座谈和培训,为试点填报工作打下了基础。
城乡建设数据是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和进行宏观管理以及实行行业管理的重要依据。请各有关省、自治区尽快落实(通知)试点城市(县),并协助试点城市(县)确定综合汇总单位,督促试点城市(县)组织有关单
位和人员认真学习“报表制度”,做好试点填报工作。 附件:城乡建设报表制度(试填稿)
建设部
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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