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限额、期限和比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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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5)

鄂房资[2006]21号

各住房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
为进一步支持广大职工运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改善住房条件,落实国务院《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国办发[2006]37号)精神,湖北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研究决定,自2006年10月15日起,调整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最高限额、期限和比例。现具体通知如下:
一、提高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最高限额。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限额提高到30万元。
对公积金贷款额度实行上下浮动。根据借款人公积金缴存情况和个人信用状况,结合我中心公积金资金总量,以公布实施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为基数,对贷款额度实行上下浮动10-30%(具体操作办法另行通知)。
二、放宽借款人贷款年龄限制。在职职工可贷款期限在法定退休年龄的基础上延长5年,即男职工由60岁延长至65岁、女职工由55岁延长至60岁。
三、区别确定公积金贷款比例。对购买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内的,其公积金贷款最高比例由原来房屋总价的70%提高到80%;对购买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不含)以上的,公积金贷款最高比例仍为房屋总价的70%。
各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应根据本通知精神,认真做好公积金贷款新政策的社会宣传工作,并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06年10月15日起正式实行。

二○○六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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